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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將修訂的"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"中跟領隊、導遊、旅行社切身關係的是增訂.....「第二十三條之一 旅行業與導遊人員、領隊人員,約定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,應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。前項報酬,不得以小費、購物佣金或其他不當名目給付之。」(說明:為減少導遊及領隊人員與旅行業間之報酬爭議,確保帶團品質,另基於契約自由精神,報酬宜由雙方自行約定且不得以不當名目支給,爰增訂本條之規定。)...將來施行後怎麼落實??又得經過三者之間的鬥法過程矣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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